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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六十四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现行有效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读】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上会权利的规定。本条是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上会权利的规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九:劳务派遣协议 现行有效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六十五 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 现行有效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现行有效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规定。目前,我国一些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现行有效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解读】本条是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六: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现行有效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还没有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现行有效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一:跨地区劳动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解读】本条是关于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规定。有些劳务派遣不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派遣,而且还跨地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七: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的规定。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四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体制 现行有效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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