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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 第九条 (村委会的组成)现行有效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释义】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八条 (村委会的设立)现行有效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七条 (村委会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的任务)现行有效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的任务的规定。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除占全国总人口93.3%的汉族外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方法)现行有效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活动原则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六条 (村委会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任务)现行有效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十三条 (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要求)现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在村委会组织法制定过程中,有的同志担心村委会自治以后不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释义】本条是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五条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现行有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十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现行有效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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