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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释义

  • 引渡法第一章 总则 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引渡是指一国向另一国提出请求,要求另一国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一节 引渡的条件 现行有效

    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现行有效

    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公安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一)本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八条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的执行机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释义」本条是关于暂缓引渡的规定。暂缓引渡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引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现行有效

    第四十四条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七条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三条 现行有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外开展引渡合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两层含义,一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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