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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释义

  • 建筑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七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不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七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投诉权利的规定。一、这里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违法要求建筑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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