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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释义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69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58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70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条【不批捕的异议】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49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59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九条【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条文注释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任何公民决定和执行逮捕。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71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一条【逮捕的程序、通知】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条文注释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50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60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72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二条【逮捕后的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51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一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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