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条文注释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任何公民决定和执行逮捕。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也是不同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但逮捕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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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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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条文注释
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任何公民决定和执行逮捕。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也是不同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但逮捕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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