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