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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立法背景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条文主旨本条是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转质权的规定。●立法背景对是否允许转质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允许转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保管义务的规定。●立法背景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担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的规定。●立法背景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一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质权放弃及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二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枷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一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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