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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条文主旨本条是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参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百零一条 现行有效

    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九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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