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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释义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5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法律后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7条 现行有效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释义】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规定。债务人提出和解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6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零六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依和解协议相对免责的规定。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一方面表现为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地执行和解协议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88条 现行有效

    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释义】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的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98条 现行有效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及其效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7条 现行有效

    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9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法中一般称为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9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08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释义】本条是关于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10条 现行有效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释义】本条是关于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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