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
高级搜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现行有效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施行日期的规定。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九号主席令,正式宣布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现行有效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十九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现行有效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的召集)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释义】本条是关于村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的组成)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条 (村委会的性质和任务)现行有效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保证职责)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法实施的规定。关于国家权力机关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与驻在单位的关系)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2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2

分类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