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7月4日电(郑良、林哲森)男方依照当地风俗在订婚时向女方交付了不菲的彩礼,其后双方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女方收取的彩礼是否要退还?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及订婚礼金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女方应退还彩礼。
福建省闽清县的黄先生与吴小姐经双方父母撮合,于2001年8月订婚。依照当地风俗,黄先生将1万元现金、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只金手镯作为礼金交给女方。其后,男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女方拒绝退还收取的礼金,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吴小姐应向黄先生返还收取的彩礼。
专家提醒:未缔结婚姻订婚收取彩礼应返还
公布日期:2006-07-04施行日期:2007-03-0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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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06-07-04
施行日期 20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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