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馨月 发自北京

  今后,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事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上海举行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上作了上述表示。

  据他介绍,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大决策失误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重大资产损失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国资委正在推动国有企业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166户中央企业中,目前已有120户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42户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而在地方,上海、河北、重庆的国有企业已经100%地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截至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制定发布了15个规章和3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省市国资委共制订了12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以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黄淑和表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有两方面重点:规范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国有资产法》是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母法”,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黄淑和表示,国资委作为该法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单位,将积极参与该法的起草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