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贷比的取消是必然结果。”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作为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存贷比监管指标已经不适应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业负债成本不断上行的现实,不能反映银行业的真实流动性状况,反而导致了资金的扭曲。

  近几年,金融界取消存贷比的呼声日益高涨。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因金融改革而生,随金融改革而去

  存贷比作为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历史,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用一句话来概括:因金融改革而生,随金融改革而去。

  存贷比指标最早是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股份制银行(即当时新设立的中小银行,区别于当时的国有专业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时提出的。1995年,该指标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四大指标之一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2003年,商业银行法因中国银监会设立而进行修订,但包含着存贷比的第三十九条被完整保留下来。此后,存贷比不得超过75%被作为监管指标,由中国银监会负责执行。回顾历史,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出台背景是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发展和完善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

  “这种‘比例管理’,不仅使得当时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获得了快速成长的机会(当初的中小金融机构,而今已成长为国内的中型乃至大型银行),更是启动了国家专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前身)自主经营的商业化进程。”鲁政委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贷比积极推动了我国金融改革和银行商业化进程。然而,世易时移,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存贷比也逐渐成为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掣肘因素。

  存贷比诞生之初,银行的资金来源相当单一。当时银行的负债来源除了央行再贷款几乎就是单一的存款,资产配置也几乎全部是贷款。在那种资产和负债都极为单一的情况下,存贷比管理当时在调节银行信贷、控制流动性风险方面,都是简洁而有效的指标。但是,20年后,不仅股票融资、同业拆借、回购、各类金融债发行、货币掉期等很多眼下广为流行的资金来源和流动性获得方式已大行其道,而且,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商品市场及其衍生品市场、PE、银行理财业务等,也得到了长足发展。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本身也越来越力不从心。

  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说:“与推出存贷比监管指标时商业银行以存款和贷款为主的相对单一的资产负债结构相比,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已趋于多元化,存款在负债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目前平均为78.6%,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这一比重已降到68.4%,同业负债、发行债券等在负债中占比逐步提升;商业银行资产中,除贷款外,债券投资等占比提升。存贷比指标只考虑存款和贷款两项,覆盖面不够,且未区别存款和贷款的期限、质量、稳定性等因素,难以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存贷比由监管指标变身监测指标是自身功能随外部宏观环境变化的结果。

  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已造成多方面的扭曲

  在鲁政委眼里,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存在已经造成多方面的扭曲。

  首先,制约了信贷的逆周期增长。目前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需要较多信贷投放予以支持,但是,存贷比却严重制约了信贷的平稳适度增长。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监管理论和政策界反思的一个重要共识就是:监管政策应具有逆周期性。然而,目前的存贷比执行状态,显然背离了这一思想。

  其次,成为利率市场化的阻碍。在我国银行业仍是严格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就是贷款。银行生存需要贷款,存贷比的存在,使得贷款必须得有“存款账户”里的“存款”。由此,“存款立行”这一全球罕见的口号却在国内成为广泛的一致行动!由此导致银行在存款定价行为上呈现出严重的非理性倾向。

  第三,导致存款人利益受损。为保证月末、季末存贷比能够达标,银行要么在月末减少理财产品发售,要么将理财产品的到期日设定为月末或季末,以便让这些理财资金届时能够回到存款账户促成存贷比达标。这实际上造成了存款人的利益受损。

  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的消极影响被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认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尚福林说:“(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让)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受到制约,存贷比合规压力较大。据银监会统计,2014年12月末,有271家商业银行(约占1/3)存贷比在70%以上,其中超过75%的有86家。从当月日均存贷比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72.42%,接近法定上限;外资银行为78.16%、村镇银行为88.29%,均突破法定上限。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银监会于2006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共4次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着力在法律框架内对存贷比监管进行优化,但今后进一步调整的余地越来越有限。此外,存贷比监管还可能影响当前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存贷比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消极导向。‘以存定贷’的存贷比监管,使商业银行经营中过分重视存款考核,为满足监管要求违规‘拉存款’,月未、季末存款‘冲时点’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商业银行将资产移到表外,一定程度上抬高了筹资成本,形成新的风险隐患。同时,存贷比监管不利于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改变片面依靠做大存贷款规模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影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银行业监管也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

  其实,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大多没有将存贷比作为法定监管指标,而是作为分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工具。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符合国际惯例。

  鲁政委说:“本轮金融危机之后,不少金融机构在流动性冲击下风雨飘摇,巴塞尔委员会由此对流动性风险空前关注,并首次全新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StableFundingRatio,NSFR)两大指标。这两大指标均以资金来源和运用都最为丰富的成熟金融市场为蓝本设计,指标设计全面和细致,其风险监管能力足以涵盖各类相对初级的金融市场和银行资产负债表。我国政府决定,自2013年起,我国银行业将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并将于2016年全面达标。由此,在2013年‘巴塞尔协议III’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行将就位的情况下,更为粗放的存贷比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认为,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是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的一个重要举措。他说:“21世纪以来,国际金融形势风云变幻,新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等对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为适应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则,中国银监会推出了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监管工具,相关规定原则上升为商业银行基本规定,有利于银行业控制经营管理风险。”

  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地位,人们首先担忧的就是信贷增长失控的风险。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未来存贷比仍然会作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同时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银行监管引入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等一系列新的指标,能全面监测银行的流动性,而且央行和监管部门也有很多手段来惩戒商业银行的过度信贷投放行为,所以到时候银行不会毫无节制乱放贷款。

  因此,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并不意味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放松,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银行业监管的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