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通过其他规划的编制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规定。

  目前,中国旅游处于一个大众化旅游爆发式增长的阶段,2012年,我国全年仅国内出游人数就已近30亿人次,直接就业人员1350万人,关联就业人员6000多万人,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随着这种爆发式增长,旅游建设需要更多的空间和建设用地,很多区域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同时满足当地居民和旅游者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具体落实时,土地供给,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数量及质量等,仍然可能出现因重视不够或编制滞后等原因,而无法满足旅游发展需求的问题。为此,本法对政府在编制其他规划和落实过程中适应和支持旅游业发展提出了专门要求,这实际上也是对本法第十九条关于规划衔接要求的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