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旅游突发事件监测、评估制度的规定。

  实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旅游突发事件监测、评估制度,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安全管控能力的提高,各级政府对旅游活动安全风险的管控工作越来越重视。各地针对旅游活动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传染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以及旅游者对异地信息的获知不对称、对境外的旅游环境陌生等不利因素,加大了对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突发事件监测、评估工作力度和安全风险提示,及时向旅游者发布相关风险信息,为旅游者出行提供选择和参考。同时,将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应急工作的范畴,通过加强跨部门的协同管理,较好地适应了旅游安全风险复杂性的客观要求。本法对此的具体规定,体现政府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尽责任,有助于化解旅游风险,增强旅游者的判断力,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旅游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一)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主要指预先发现境内外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可能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潜在的或者已经存在的安全风险,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识别旅游安全风险的类别、等级,提出旅游出行的建议,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关提示信息的制度。根据境内和出入境旅游划分,旅游目的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以旅游城市为主的目的地;另一类是以境外国家(地区)为目的地。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出,要“完善旅游安全提示预警制度,重点旅游地区要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因此,建立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是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安全管理手段。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完善当地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境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如在日本地震、埃及动乱、欧洲火山灰等事件发生后,向旅游者发出旅游出行的提示,供旅游者出行参考。

  (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

  目前,各行各业都有相关的安全风险级别划分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相关部门也据此对各自领域的安全风险级别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