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损毁国防教育展品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国防教育展品,是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物质载体。这些设施、展品,特别是具有国防教育主题内容的军事设施、军事训练场地、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陈列的展品,如果遭到非法侵占、破坏和损毁,不仅影响国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会危及国家的国防利益。近些年来,有些地区的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这类违法行为有必要依法予以制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是指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破坏”,是指人为地使建筑物遭受损坏。“损毁”包括损坏与毁坏两种情形。“损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部分丧失,使其不能正常使用;“毁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丧失殆尽,无法修复还原,如烧毁、砸毁等。侵占、破坏行为均为主观故意,损毁行为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但违法行为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其行为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有关责任人,除了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当依法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种类和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侵占、破坏和损毁国防教育设施、场地和展品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实施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