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规定。

  实行义务教育是国家的百年大计,是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的基础性工作。目前,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和历史原因,一些边远地区的辍学率仍然很高,本来达到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少年,往往因为家境或者传统观念的影响辍学务农,或者外出打工,以补家用。一些地方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砖瓦窑场、个体家庭作坊、流动摊贩及部分建筑工地,使用童工的状况仍让人触目惊心。使用童工,其危害并不仅仅是剥夺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或者是高强度的工作负荷对孩子的身体造成损害,真正的问题在于——在恶劣的环境和成人的世界里,孩子的心灵往往会被扭曲,“唯利是图”等观念会害了他们的一生!我国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在立法和实施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方面,政府均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的条文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去年10月对该规定做了较大修改。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对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排除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2款是关于招收文艺、体育等适龄儿童,应当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