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表面上此条规定很合理,动物被遗弃或逃逸后造成的侵权责任由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是这里里面存在一个具体操作的问题,如在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呢?逃逸的还好说,爱物心切的饲养人可能会来寻找,但是遗弃的呢?除非是在很短时间、很近距离内,否则在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认的情况下,如何证明?难度太大。因此个人认为,此条的可操作性非常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