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表面上此条规定很合理,动物被遗弃或逃逸后造成的侵权责任由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是这里里面存在一个具体操作的问题,如在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呢?逃逸的还好说,爱物心切的饲养人可能会来寻找,但是遗弃的呢?除非是在很短时间、很近距离内,否则在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认的情况下,如何证明?难度太大。因此个人认为,此条的可操作性非常低。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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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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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表面上此条规定很合理,动物被遗弃或逃逸后造成的侵权责任由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是这里里面存在一个具体操作的问题,如在动物被遗弃或者逃逸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呢?逃逸的还好说,爱物心切的饲养人可能会来寻找,但是遗弃的呢?除非是在很短时间、很近距离内,否则在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认的情况下,如何证明?难度太大。因此个人认为,此条的可操作性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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