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法条文义解释

  这既是行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项重要义务。对于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占有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应当和自己的利益一样,经委托人同意,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及时地处分该委托物。行纪人一时难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应当和处分自己的物品以同样的注意和谨慎来合理处分委托物。行纪人即有权利也有义务这样做。

  白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