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可以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在委托合同中,不论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也不论是定期限的委托还是没有确定期限的委托,也不论委托的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双方均有任意终止合同权,可任意终止委托合同。这主要是由于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具有很强的主观任意性,并没有确定的规格和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出现疑问或者动摇,双方的委托受托关系就不再牢固,势必影响到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当事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向对方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所以,委托人可以经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受托人有权向委托请求损害赔偿。

  白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