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人的费用负担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这主要是考虑到行纪处理事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的,由行纪人先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事后在行纪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时一并清算。这主要是便于交易。不过,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白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