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人的费用负担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这主要是考虑到行纪处理事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的,由行纪人先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事后在行纪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时一并清算。这主要是便于交易。不过,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白硕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人的费用负担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这主要是考虑到行纪处理事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的,由行纪人先行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事后在行纪人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时一并清算。这主要是便于交易。不过,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委托物的瑕疵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白硕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