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立法背景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现实问题非常复杂,考虑到同现行法律的衔接和统一,同时参考外国立法例,本法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对这一原则立法过程中不存在太大争议。但是由于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概念在外延上同“文物”的概念存在交叉,在如何处理涉及文物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上,有的意见认为,埋藏物和隐藏物的问题复杂,近期的埋藏物、隐藏物可视为遗失物处理,但历史上的埋藏物,属于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报批都不得私自发掘,非以发掘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考虑到文物保护法中对构成文物的物(包括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权属及处理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对于文物的处理不宜笼统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所以本条规定但书“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解读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现实情况复杂,按照本法的规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拾得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可参照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漂流物是指漂流在水上的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是指走失的他人饲养的动物。

  2.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称埋藏人。发现埋藏物的人,称发现人。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可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不知遗失物丢失人的遗失物的办法处理。发现人发现的埋藏物倘若是文物,应依文物保护法处理。

  3.发现隐藏物。隐藏物是隐藏于它物之中的物品,如隐藏于夹墙中的物品。隐藏物品的人,称隐藏人,发现隐藏物的人,称发现人。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

  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由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概念在外延上同“文物”的概念存在交叉,无论是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只要构成“文物”,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优先适用。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9条,《刑法》第270条,《河道管理条例》第33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