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的规定,是在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后新增加的内容。物权法草案的一、二、三审稿及担保法均没此内容,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有的群众提出,出质的财产应当是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质押的财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此内容。

  ●条文解读

  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物,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各种财产上均可设立质权;有的国家规定,质权的标的限于动产,对于哪些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则大多不作列举。根据民法原理,法律不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

  合法拥有的并且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可以设定质权。因此,水弭可以设定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如车辆、古董字画、珠宝手饰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例如毒品、管制枪支等。

  二、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性民事权利的限定应当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