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应当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这里所说的退还侵占的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从个人独资企业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投资人。例如,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经投资人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或者交易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二是指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非法侵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应当返还所侵占的财产。例如,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等。退还所侵占的财产,应当退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灭失,退还原物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投资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退还原物。如果应退还的财产原物已由违法行为人转让给了第三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谓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最普遍、最常见的方式。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从事本法第二十条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致使财产损坏不能修复或者原物已经灭失,不能返还的,或者侵害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投资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不予赔偿,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赔偿。

  三、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通常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但是,具体到每一种行为,哪些收入属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排除受害人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一)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