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合同的约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害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点是个人投资、规模小、经营管理的方式灵活多样。既然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个人出资设立的,那么投资人就有权自行决定企业内部事务管理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管理的方式也确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投资人自己管理,有的是家庭成员共同管理,也有的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管理。为此,本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事必躬亲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各项事务不仅在实际操作中会有诸多不便,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率,而且投资人也并非都能胜任。因此,为有利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的投资人就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至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到底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代表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的管理者;是集人、财、物管理于一身,还是只负责投资人决定事务的具体执行,以及他们可能被冠以什么样的头衔,这一切完全取决于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而一旦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接受了委托或者聘用,也就意味着他们接受了投资人的权力约束,愿意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来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由于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聘用的合同关系,因此,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按照投资人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履行职务,这是他们应尽的合同义务,如果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条正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定的上述原则,具体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民事责任是按照一般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民事责任行为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方式即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它表现为国家对民事责任行为人采取的制裁措施和对被侵害的权利采取的补偿与救济的方法。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财产责任方式,它是以补救财产权利损害为目的而强制责任人承担财产上不利后果为内容的责任形式。

  按照本条的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要求他们承担赔偿投资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一损失既包括因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投资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又包括投资人本来可以得到却因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反合同而未得到的利益损失,也就是说赔偿损失要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对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违约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有助于防止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不按照投资人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超越委托授权滥用权力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渎职行为给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造成损害,以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