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规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是指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是:召集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掌握会议进程、维护会场纪律、主持会议讨论事项、完成债权人会议内容。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