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期间的取回权的规定。

  取回权是指由管理人(重整中也可能是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财产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主要是指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来料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租赁、信托等合同而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本应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考虑到在重整程序中,很可能这些财产正是债务人继续经营所必需的,它对债务人重整的成功与否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规定,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即利用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基础——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限制权利人对取回权的行使。这样规定并不会损害取回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重整成功,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权利人自然可以取回该财产;如果重整不成功从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权利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行使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