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条文注释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谓“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和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其他职务。(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担任集体、私营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不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