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包括两种:(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此类犯罪分子公然与人民为敌,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所以《刑法》规定对这类犯罪分子不论罪行轻重,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在适用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此外,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