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时间是否计入服刑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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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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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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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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