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