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10、188、189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八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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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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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法规
《证券法》第10、188、189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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