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注释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和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持有伪造的货币,是指将伪造的货币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一种状态,包括带在身上或放置在自己可以进行实际控制的场所。使用伪造的货币,是指使其进入流通领域,既包括用于合法的消费或结算,也可是用于非法活动中。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实施两种行为亦不能构成并罚。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