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注释

  “聚众‘打砸抢’”,是指聚众多人肆意打人、毁坏或者抢劫公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这里的“聚众”,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打砸抢”的行为。本罪中,“打砸抢”的行为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的,按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应当判令原物退还或者按价赔偿,追究首要分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聚众“打砸抢”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要具体分析其引起的原因、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分清主从。对首要分子,要予以严厉打击;对其他参加者,罪行严重的,如实施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行为人等,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虽然参与“打砸抢”,但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治安处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