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已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参见《刑法修正案(四)》。由此,“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被取消,代之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并增加“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