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战时自伤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是在战时。(2)行为人具有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自伤”,是指行为人自己故意伤害身体或者授意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身的伤害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在战斗中或者是在军事行动中,由于过失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为逃避军事义务,有意加重已有的伤害,则应构成本罪。(3)行为人自伤身体是出于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军事义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军人根据职责所需要履行的各种军事义务,如巡逻任务,值班、值勤任务,作战任务等等。军人自伤身体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某种荣誉或掩盖自己的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同样,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