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释义】本条是关于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关系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利用的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编制的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较为长期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级。有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会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依据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级别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全国和省级、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来讲属于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整体性的特点。主要是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象是本规划区内的全部土地资源,它的作用是协调各部门用地矛盾,其制定者是人民政府。二是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长期规划,规划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三是具有可变性的特点。由于总体规划是长期的,在一定时间内,受人口增减、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甚至行政区域等变动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定期修订。但是,该修订不能任意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四是具有指导性的特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有宏观控制、协调的指导作用。

  二、草原是土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土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涉及土地的利用,这两个规划应当是相互衔接的。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任务是不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保持耕地稳定的前提下,协调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和整理,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进行统筹安排和总体部署,是指导草原工作的重要依据,其目的是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草原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针对的是占土地总面积41.7%的草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的是全部土地,其中也包括草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如果两个规划相互矛盾,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更不利于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因此,本条规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由于草原在国士总量当中占有的重大比例和广泛分布性,其保护、建设、利用涉及行业较多,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小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有关规划密切相关,所以需要相互协调,以利于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具有更强均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