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生效日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自该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遵循本法的规定。而按照2000年7月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法的决定的规定,本修改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本法经本次修改的条款,自关于修改本法的决定施行之日起生效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法及对其修改的决定生效前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应适用当时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