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军事港口是维护国防安全的具有特殊用途的港口,与一般的港口在使用功能、性质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军事港口的主要使用者是军队。考虑到军事港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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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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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条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军事港口是维护国防安全的具有特殊用途的港口,与一般的港口在使用功能、性质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军事港口的主要使用者是军队。考虑到军事港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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