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进行税款征收时,经过法定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即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不因征税导致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无着。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法定范围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