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食品经营企业采用现代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规定。

  (一)关于良好生产规范

  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英文缩写GMP),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良好生产规范以前较多应用于制药工业,现在许多国家将其用于食品工业,制定出相应的GMP法规。美国最早将GMP用于工业生产,1969年FDA发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保存的良好生产规范,简称GMP或FGMP基本法,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的GMP。目前,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GMP自上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提出以来,已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认可并采纳。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推荐GMP。1972年,欧洲共同体14个成员国公布了GMP总则。日本、英国、新加坡和很多工业先进国家引进食品GMP。日本厚生省于1975年开始制定各类食品卫生规范。我国已颁布药品生产GMP标准,并实行企业GMP认证,使药品的生产及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在食品领域,我国GMP也开始逐渐推行。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重点对厂房、设备、设施和企业自身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卫生要求,以促进我国食品卫生状况的改善,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1998年,卫生部颁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和《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4-1998),这是我国首批颁布的食品GMP强制性标准。同以往的“卫生规范”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增加了品质管理的内容,对企业人员素质及资格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工厂硬件和生产过程管理及自身卫生管理的要求更加具体、全面、严格。

  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推广良好生产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为食品生产提供一套必须遵循的组合标准;二是为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员提供监督检查的依据;三是使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认识食品生产的特殊性,激发对食品质量高度负责的精神,消除生产上的不良习惯;四是使食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要求更为严格;五是有助于食品生产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保证食品质量。推行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权益、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自主管理体制、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全发展。

  (二)关于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我国的国家标准《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1994)对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定义是:生产(加工)安全食品的一种控制手段;对原料、关键生产工序及影响产品安全的人为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加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监控程序和监控标准,采取规范的纠正措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简称HACCP)是指对食品加工、运输以及销售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达到安全水平。它是一个以预防食品安全为基础的食品生产、质量控制的保证体系,是一个系统的、连续性的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方法。该体系的核心是用来保护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免受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的危害,尽可能把发生食品危险的可能性消灭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而不是像传统的质量监督那样单纯依靠事后检验以保证食品的可靠性。这种步步为营的全过程的控制防御系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

  该体系是当代用来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方法,它更新了传统的食品卫生监督观念,使食品安全的控制方法更科学、更经济、更有效、更可靠。HACCP管理体系与重点放在监督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检测的传统管理方法最大区别是:一是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的潜在危害,将预防和控制的重点前移,即由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预防不合格产品;二是节约检测成本,在危害发生之前即控制预防,不必在最终产品上花费大量的人、财、物。

  (三)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所谓“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企业通过了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认证机构的认证,只是对某一时点企业符合该管理体系要求的认证。时过境迁,企业有可能出现一些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事项,因此认证机构有必要对企业进行跟踪调查。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本法的该条除规定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外,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还应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认证机构的通报,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有关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在食品安全法制定过程中,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行政监管收费过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一些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外,企业负担过重,不得不采用不良行为来维持利润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本条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