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食品添加剂作为商品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符合要求,对保持食品添加剂的品质,保证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其包装上。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用以说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成分、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通常含有比标签更多的信息。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是指用于包裹食品添加剂以便于储存、销售和使用的塑料袋、纸盒、玻璃瓶等物品。

  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保持食品添加剂品质,保证使用安全、方便等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规定事项

  为明确产品责任主体,保证食品添加剂正确贮存和安全使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本条及本法第42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在标签、说明书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其在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净含量的标示应由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法规定标示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标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

  此外,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签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字样应当清楚、明显,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以便于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识别,避免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