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的规定。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这是法律对食品经营者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对食品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食品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食品经营者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责任随即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因此,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和人身伤亡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查验的内容,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供货者有可能是食品生产者,也有可能是其他食品经营者。供货者是食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其他食品经营者的,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产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志。

  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要求食品及原料采购人员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对购进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仓库保管人员应当首先检查有无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有的食品经营企业在进货时没有查验,随便捏造查验信息,有的将已过期或临近过期的食品修改生产日期应付监督检查,有的捏造虚假食品生产者等,这些伪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根据本法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备日后查验。

  随着食品工业化、规模化的发展,一些食品经营企业,如麦当劳、肯德基等,采用了统一配送的经营方式。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降低食品原料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旗下不同店面经营的食品口感、品质等如一。对于这些企业而言,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可以发挥总部的技术优势,避免各食品经营企业各自为政、分别查验造成的繁琐、不一致。因此,本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