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食品由于其质量特性,经过一段时间,品质会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如有的食品必须在特定温度下冷藏,有的食品要求在通风环境中贮藏等,采取不同的措施,如购置并使用必要的设备和设施,采取必要的防雨、通风、防晒、防霉变、合理分类等方式。对某些特殊食品的保管,还应当采取控制温度等措施,尽量保持进货时的状况。食品如果贮存在恶劣条件下,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由于一些原因,即使食品没有超过保质期,食品也会变质。食品变质就是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这时食品经营者就应当及时清理这些变质食品。另外,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并不一定都是变质的食品。尽管如此,食品经营者在清理时,只要食品已经变质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都应当坚决清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能将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