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境外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一)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从境外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目的是保障进口国的食品安全。凡是从境外进口到我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我国还没有制定该产品的国家安全标准的,为了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经安全性评估证明是安全的,方可进口。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便今后从境外进口同一种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有所依据。

  由于对进口食品实施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多年来我国进口食品的质量总体平稳。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上半年,进口食品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率分别为99.9%、99.46%、99.11%和99.29%。

  (二)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的食品进行检验,只有经检验合格,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才能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允许该食品进口到我国境内,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对食品进出口的监管,在国家一级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而在地方的主管部门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目前多数地方的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央一级的做法进行了合并,成为一个机构;而有一些地方,两个机构还没有合并。所以在本章中,对主管部门的表述,没有用“质量监督部门”,而是用了这样两种表述,一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的是国家质检总局(从上下级部门表述相一致的角度考虑,将“国家质检总局”称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二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的是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