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释义】本条对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进行了规定。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食疗的传统,讲究通过饮食调节达到预防、治疗疾病的效果。但是,人们往往急于求成,急于看到食疗的效果,而忽视了饮食调节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不可能是立竿见影的,不可能像药品那样药到病除。为了迎合人们的这种心理,追求立竿见影的疗效,获取经济利益,一些食品厂家在保健食品等食品中添加禁用药品,欺骗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因此,必须严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也应注意到我国传统的中医药学自古以来也有药食同源的思想,即药与食物相同,某些物质既是食物又是中药材。《黄帝内经太素》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中药与食物一样来源于自然中的动植物。很多中药与食物,很难截然分开,可以说身兼两职,如麦芽、山药、百合、杏仁、无花果、山萘、生姜、桂皮、蛇等。因此,在我国,药品与食品不能完全一分为二,有些中药材本身也是食品。因此,一方面要明确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这一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允许添加列入目录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都有毒副作用,用药不当会危害人体健康。为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渠道进行。不得为达到某种功能,获取经济利益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二)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2002年3月,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等80余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包括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等110余种。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包括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等60余种。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添加允许添加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得添加禁止添加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