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的规定。

  在世界范围内,食源性疾病都是广泛存在并影响公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问题,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国外的食品卫生问题也时有发生,如“口蹄疫事件”、“疯牛病事件”,“二恶英事件”、大肠杆菌0157中毒等。如果这些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包括:

  一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控制措施,对危险程度高的进口食品实施重点检验,包括提高抽样比例、增加检测项目,并对发现问题的食品暂停进口等严格管制措施。

  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等有关信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立即组织对相关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有问题的,一方面立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种食品,并向社会公告,让消费者停止食用该种食品;另一方面应当对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及时修订,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