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行政措施的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事故危害性程度、涉及人群范围、后果大小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两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还可以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根据本条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有不同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排除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关措施。

  第二,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有关事故情况。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三,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第四,如果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中的重大安全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对于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下的事故级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如果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则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在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四项行政措施:

  第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生命无价,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应当把救治放在首位,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立即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这既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法定义务,更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第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通过对嫌疑食品及原料的封存和检验,可以找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元凶。一旦食品及原料被确认为被污染,食品生产企业就有义务召回,同时停止经营并销毁。

  第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通过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加以封存,可以有效防止企业继续生产被污染的食品,企业必须对食品用工具和用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在消除污染后,才可继续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封存措施是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一项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是一种临时控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旦被封存,企业就无法使用被封存的物品,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封存措施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应当谨慎行使封存权。

  第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危及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社会关注度比较大。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果信息不实、不畅,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因此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方面要统一、全面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以平息社会的猜疑和误解,另一方面要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以消除公众的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