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公布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格外受到关切。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就可能出现公布的信息不科学、不准确,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例如,2005年10月,有媒体报道国内超市大量采用PVC保鲜膜包装蔬菜、水果及熟食,该保鲜膜对人体有致癌作用,此消息一经传出,引起公众恐慌。其后,卫生部明确表态,只要按照国标生产、正品的PVC保鲜膜对人体就无害,才使事件归于平静。这样的情况不仅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权威。为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必须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进行规范。本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对信息公布的主体、内容、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这些信息与公众日常生活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关系紧密,且影响范围大、力度强、涉及面广,为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规范性、严肃性,必须由卫生部统一公布。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三是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批准、变更、吊销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结果,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查处情况等。同时还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将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都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有关信息加以解释、说明,如信息来源、依据等。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时,还应当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名称、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产品批号、销售范围等具体信息一并公布。